久违的返乡:“都在庆祝团聚的不易”******
中新网北京1月17日电(记者 袁秀月)2023年春节来得尤其早,进入1月份,在外的游子便陆陆续续踏上返乡的归途。
这是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后的首个春节。官方预计,今年春运期间客流总量约为20.95亿人次,将比去年同期增长99.5%,恢复到2019年同期的70.3%。
在这个春节,很多家庭实现了久违的团圆,人们带着期许迎接农历新年。
北京西站,返乡乘客带着行李踏上回家路。袁秀月 摄“庆祝团聚的不易”
2023年春运第9日,作为北京客运量最大的火车站,北京西站迎来客流量攀升的一天。这天,全国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共发送旅客4114.1万人次。
53岁的李霞是这4114.1万分之一,她的目的地是四川宜宾。李霞在北京从事餐饮行业二十余年,对以前的她来说,过年回不回家都一样。“因为假期短,光路上都要两天两夜,花钱不说,来回跑还晕车难受。”
年轻时她在外打工,两三年不回家过年是常事。父母也体谅,总是劝她别回了。前两年因为疫情,春节她都待在北京。然而前段时间,当李霞再次跟母亲说不回家时,母亲却有点不高兴。
“她心里有点不舒服,她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现在就盼着我回家,后来我说回家她才又高兴了。”李霞说,今年她身边在外打工的人基本都回家过年了,这次回去她要待个十几天,多陪陪母亲。
北京西站候车大厅。袁秀月 摄60岁的陈立强最牵挂的是孩子,他在北京做了二十多年的室内装修,往年他都正常回老家漯河过年,然而在外工作的孩子都不回来,家里人从来没凑齐过。今年一家人终于能一起过节,他特别高兴,还说今年过年会更隆重一些。
早早回家过年的陈萌能明显感觉到,今年的年味儿更浓了。“因为都是好几年没回家,所以赶集买东西的人特别多,都是在庆祝团聚的不易,我家也比两年前过年多准备了些年货。”
疫情期间,31岁的陈萌迎来身份的重要转变,成为了妈妈。孩子出生以来,一家人都没回家过年。今年春节,她和丈夫早早选择自驾从北京回许昌老家。这几天,老人特别开心,孩子也到处跑着玩。
游客在兔子形状的“许愿卡”上写下心愿为新年祈福。 汤彦俊 摄“最想念家乡的一碗米线”
对于中国人来说,春节是一年中最隆重的节日,忙碌了一年的人们停下来休息,感受久违的团聚带来的喜悦,抚慰心中淡淡的乡愁。
来自云南玉溪的罗鹏,来北京已有六七年。他和哥嫂在北京开了一家手工店,前两年他们都没回家过年,今年哥嫂仍待在北京看店,罗鹏一人坐上了回家的高铁。
罗鹏说,他们老家过年有很多民俗活动,比如舞龙舞狮、踩高跷等,过年还要拜年、守岁、吃宵夜,非常热闹。但让他最想念的,还是家乡的一碗米线,在别的地方吃不到那个味道。
进入而立之年后,父母一直操心罗鹏的人生大事,往年因为没回家过年躲过了催婚,他调侃,今年算是躲不过去了。
北京西站,返乡乘客带着行李踏上回家路。袁秀月 摄陈立强今年回家也有两件大事,一是看看6个月大的小孙子,回家前他特地在网上给孙子买了小汽车。二是小儿子今年过年要定亲,他得在家里好好张罗。
他们老家的习俗是,当年定亲当年结婚,如果过年时定亲,年底结婚最好不过。现在老家办婚礼已没有限制,他想尽快把小儿子的婚事给定下来。
对陈萌而言,这个春节没有特别的事要做,因为回家比较早,年货也是在家里置办的。她打算多回几趟娘家,多陪陪父母,珍惜跟家里人在一起的时间。如果有机会的话,一家人在老家拍个全家福。
北京南站候车大厅。袁秀月 摄新的期许
三年间,新冠疫情反复延宕,让很多人认识到身体健康的重要性。在记者的采访中,多位受访者都表示,今年最大的好消息是“一家人都‘阳康’了”、“家里平平安安”、“家里老人身体健康”。
“疫情三年,几多欢喜几多愁,每个家庭情况不一样。这三年间,我们家总体来说还算不错,家人都平平安安的,我已经挺高兴了。”陈立强说,干他们这一行的容易出意外,所以挣多少钱都没有平安健康地活着重要。
李霞关心的还有她的工作,她透露,这几年,疫情对餐饮行业冲击比较大,“老板没有生意,员工就没有工资,钱有点不好赚”。随着疫情防控政策调整,餐饮业复苏回暖,他们的工作也渐有起色。
同时,罗鹏的手工店生意也慢慢好起来,来店里的顾客明显多了,他希望明年的生意越来越好,最好能在北京开一家分店。
农历腊月二十四,春节前的最后一个周日假期,上海的商场、街头处处洋溢着红红火火的喜庆氛围,吸引了不少民众前来感受年味。 中新社记者 汤彦俊 摄2022年,张跃考上北京某大学金融专业的研究生。研究生阶段需要外出实习增加实践经验,但受疫情影响,实习机会减少。他希望,未来在实习就业方面能有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记者注意到,在17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表示,随着经济的好转,就业需求的扩大,岗位会相应增加,2023年我国就业形势有望总体改善。
此外,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疫情防控转入新阶段,各项政策不断落实落细,生产生活秩序有望加快恢复,经济增长内生动力将不断积聚增强。
新年新气象,春节将至,过个好年、来年讨个好兆头,这也成为人们共同的期许。(应受访者要求,文中人名为化名)(完)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 “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更多作品链接 一组词云,带你一览2022年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的公平正义! 专访宋鱼水:让人民群众享有“触手可及”的正义 丈夫嫌妻子做饭难吃辱骂施暴致其轻微伤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