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三亚警方通报“有人打砸群众车辆”:两人被行拘并处罚款******
中新网1月19日电 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方微博19日发布警情通报称,2023年1月17日11时22分许,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在G98高速东往西三亚藤桥互通路段有人打砸群众车辆。接报后,警方立即介入调查,并于1月18日上午,将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人员李某(男,40岁)、李某媛(女,42岁)抓获。
通报截图。来源: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方微博经查,当日群众庄某驾驶小车在G98高速东往西三亚藤桥互通路段缓慢通行时,李某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蓝色小车行驶至其车辆右侧的应急车道上,试图超车未果,引起李某及其同车人员李某媛不悦,并借机从应急车道超车进入行车道,将车辆停到庄某所驾驶小车前。随后,李某下车对庄某车辆车门、车窗进行敲打,李某媛则对庄某车辆车门、车窗、左右侧镜进行打砸后逃离。
目前,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依法对李某、李某媛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李某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临)、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在高速公路行车道违法停车三项交通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
警方提示:春节临近,车流量增大,广大市民群众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上路行驶必须悬挂号牌,高速路行驶遇到道路拥堵不要占用应急车道,切勿强行插队加塞;遇事冷静,切莫冲动,切勿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一旦触犯法律,公安机关将一追到底。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