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手机预装APP实现“非必要可卸载”******
近日,一些消费者反映,新买的手机中仍有预装APP,但除基本功能外的均可卸载。这意味着,手机预装APP实现了“非必要可卸载”。
此前,手机预装APP无法卸载遭很多消费者吐槽。北京消费者赵女士回忆,她曾买过一部国产智能手机,有50多个预装APP,更新系统还会增加。其中包括2个输入法,还有多个游戏、影音、购物、金融等APP,手机内存64G,这些预装APP就占了30多G。
“我尝试把一些不用的APP卸载,但多数APP提示是系统应用,仅支持移除桌面图标功能,无法卸载,能卸载的只有十几个。”赵女士表示。
有业内人士表示,智能手机领域竞争一直很激烈,硬件产品利润较低,预装APP是手机厂商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在财报中被归为“互联网服务”类别,其中包括相关广告、推送等内容。通常情况下,预装APP数量与手机售价相关,越低端的智能手机预装APP越多。
去年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智能手机预装APP问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自2023年1月1日生效。
通告中规定:“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有专家表示,在应用商店商业模式成熟之后,通过预装方式推广APP已不再是主流。而智能手机厂商想要增加收入、提高利润,核心还是要打破技术壁垒。只有让自身产品有足够的差异化和利润空间,而并非依靠定位区分和价格战,智能手机才有真正摆脱预装APP的底气。(记者周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