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北路(石祥路-谢村路)隧道的地下二层隧道内 杭州市商旅运河集团 供图
不同于单层隧道项目的工程建设,丽水北路(石祥路-谢村路)隧道项目的承建方,运河建设管理公司工程二部负责人施军伟告诉记者,该双层隧道在工程建设上存在诸多挑战。比如该隧道工程需下穿京杭大运河管家漾段,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需对管家漾河道进行临时改迁,保证过往运输船只顺畅。又如该隧道工程需下穿上塘高架桥,因此需对上塘高架桥进行多方面保护措施,保证桥体稳定和桥上行车安全。得益于相关部门的指导支持,顺利完成施工任务。
记者了解到,虽然丽水北路(石祥路-谢村路)隧道都已建设完成,但鉴于主要用途不同,当天开通的是该隧道的地下二层隧道,限速50公里/小时。
中间两个洞口是地下二层隧道出入口,两侧是地下一层隧道出入口 杭州市商旅运河集团 供图至于该隧道的地下一层隧道何时启用?施军伟表示,目前,该隧道两侧很多地块都还在开发建设中。而地下一层隧道主要服务于规划中的运河湾综合体,将用来连通周边地块的地下空间,计划在运河湾综合体建成后作为配套工程同步启用。
“今后随着居民、商业入驻运河湾综合体,该双层隧道的利用率也会进一步提高。以后大家开车过来,可以通过地下一层隧道直达运河湾综合体。”施军伟兴奋地说。
同时,他也相信,丽水北路双层隧道全部开通后,将成为运河新城区块内贯通南北的核心道路,将打通管家漾南北两侧的道路,将为南北向车辆通行增加新路线,也将为大运河滨水空间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交通方面的更好支持。(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